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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全系统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3]6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2
实施时间: 2003-9-2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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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2003年8月26日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决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单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局决定在全系统全面开展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此次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对象
  此次清理工作的对象为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及其事业单位、附属单位、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以及省清理办要求上报的其他有关单位。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和期限
  (一)公有资产的清理。主要清理全系统截至2003年6月30日的资产状况。尤其要重点清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各项非税收入)及银行贷款购建的各类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性领域或挂靠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活动中心、休闲娱乐中心、经营性门面等公有资产,以及出租或出借的办公用房和存量的住房、地产等。
  (二)非税收入的清理。主要包括各级地税机关2002年执收执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政府非税收入,以及投资(包括物业收入、其他产权投资收益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等。
  (三)本次资产清查的时间点为2003年6月31日,非税收入清查的时间点为2002年度。
  三、清理工作的实施步骤
  这次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在9月24日前进行。主要是成立清理规范工作小组,召开全省地税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动员大会;制定有关清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调查表格;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二阶段为自查自报阶段,在10月15日前完成。按照省清理办的要求,从基层独立核算单位开始,逐级自清自查,逐级汇总上报。省局负责最后的数据汇总和确认。
  四、对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严格责任制。各市、州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及省局的统一要求,组成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资金、资产的局领导具体抓,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抽调业务骨干,组织力量开展工作。各市、州局不但要做好本身的自清自查工作,还要组织督查所属单位按时完成清理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和上报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及收入存量;要完整、准确地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公有资产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完整准确地反映非税收入的来源和去向。
  (二)严肃纪律,确保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要认真执行落实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提出的“六不准”清理工作纪律。一是不准故意瞒报、漏报公有资产和非税收入及经营收益,故意虚报债务;二是不准涂改、转移、销毁有关账目;三是不准抽逃、隐匿资金,转移、变卖资产;四是不准在清理期间突击花钱以及私分钱物、侵吞国家财产;五是不准设立小金库、小钱柜,设置账外账,对过去设立的小金库、小钱柜必须一并清理,如实填报;六是不准以任何形式干扰清理工作,不得强令或授意财会人员弄虚作假。各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以及经办人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明确各自应该和必须承担的责任,对认识不到位,领导不力,行动迟缓,工作失职,造成本单位工作被动的,省局将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数据上报内容及时间
  (一)报送的主要内容
  1、本单位的整套清查表、填报情况说明及其软盘;
  2、所有表内注明需要报送的合同(协议、有关领导批示)的复印件;
  3、有关报表如无填报内容,须按要求注明“无内容”字样;
  4、市、州局除报送本单位报表外,须对所属单位的报表汇总后一并上报;
  5、所有报表统一使用A3纸打印,并必须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
  6、以上所需报送的资料一式二份上报省局。
  (二)报送时间
  各单位必须逐户编制和录入各表,并逐级汇总上报,于2003年10月15日前上报省局。
  各单位在此次清查和填报工作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省局联系。联系电话:0731-5608507
  附件(略):省直单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查表(表1~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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