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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3]7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14
实施时间: 2003-10-1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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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市、州及县、市、区人大、政府和地方税务局单独制发,以及地方税务局与其他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发,对地方税收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会议纪要)均应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审查机关)备查备案。
  第三条 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具体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第四条 市、州人大、政府制定下发的涉及地方税收的文件,由市、州地税局在接到该文件后10日内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备查备案。
  县、市(区)人大、政府制定下发的涉及地方税收的文件,由县、市、区(分)地方税务局接到该文件10日内,报送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查备案。
  第五条 市、州地方税务局单独制发,以及与其他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发的涉税文件,在文件下发之日起5日内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备查备案。
  县、市、区(分)地方税务局,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在文件下发之日起5日内,报送市、州局备查备案。
  第六条 报送机关每次报送备查备案文件时,均应填写备查备案报告,并附备查备案文件一份。
  第七条 审查机关对报送的备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二)是否变更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适用范围;
  (三)是否超越权限变更税目、税率;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要求。
  第八条 对市、州及县、市、区人大、政府的涉税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按下列方式处理。
  市、州人大、政府的涉税文件,由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省人大、省政府审批,或直接行文建议发文机关自行纠正。
  县、市、区人大、政府的涉税文件,由市、州地方税务局提出意见,报请市、州人大、政府审批,或直接行文建议发文机关自行纠正。
  第九条 对市、州及县、市、区(分)地方税务局制发以及与其他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发的涉税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通知发文机关处理。发文机关在接到有关处理意见30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告备查备案文件审查机关。
  第十条 审查机关在对备查备案的文件进行审查时,报送文件的地税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情况,或者及时答复查询意见。
  第十一条 市、州地方税务局每年应将备查备案情况向省局提交报告,并于每年元月30日前将报告和上年度本辖区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省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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