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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03]4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
实施时间: 2003-9-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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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我省实际,确定我省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5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标准仍为每立方米3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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