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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3]7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20
实施时间: 2003-6-2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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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3]5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明确专人负责,同时,国税、地税应加强统一协调,严格按照本文规定的检查内容、程序和要求搞好本次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
  二、我省由长沙、株洲、衡阳三市(以下简称三市)地税稽查局各选1户建筑安装企业作为检查对象,要求3户被选检查对象2002年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领用发票数量在200份以上。
  三、地税部门确定检查对象,负责发票原始信息的采集工作并转交国税部门;国税部门负责对地税部门采集的发票协查信息进行协查并及时反馈协查结果。具体分工是:地税部门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原始信息,并对普通发票按国税发票、地税发票、省内、省外进行清分。涉及本省的国税普通发票由三市地税局稽查局汇总交本级国税局稽查局进行协查,涉及跨省的普通发票由三市地税局稽查局交省地税局稽查局,由省地税稽查局汇总交省国税稽查局统一每7日报总局稽查局进行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三市地税稽查局汇总交本级国税稽查局,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进行协查。地税部分采集的地税发票涉及本省的,由三市地税稽查局自行组织协查,涉及跨省的由  三市地税稽查局汇总交省地税稽查局组织协查。各市、州国税稽查局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协查工作,并向三市国税稽查局反馈结果信息。三市国税稽查局将收到的协查结果汇总后及时反馈给同级地税稽查局。
  四、涉及跨省发票协查的,由各市州地税局与省地税局以电子文件传递。委托协查单位向省地税局报送表格1和表格3,受托协查单位在完成协查工作后向省国税局和受托单位报送表格1和表格3,纸制证据资料由委托协查单位与受托协查单位之间直接邮寄,同时传递相关电子文件。省地税局接受各市州协查信息的E-mail信箱是:HNDSJC2003@sohu..。省国税局接受协查信息的信箱是FTP地址:86.16.16.35。
  五、检查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此次专项检查从2003年6月开始,9月底结束。地税部门的检查工作应结合《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税普通发票涉税案件专题调研的通知》进行,有关总结报告及报表报送按两个通知要求进行。三市国税稽查局在9月20日前将协查总结报告报省国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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