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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3]4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30
实施时间: 2003-6-30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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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下发后,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少数地方仍存在领导认识不到位、优惠政策不落实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促进再就业,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改革成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全体地税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和领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再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领导要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地税部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实践,把贯彻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来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领导,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各级地税机关一把手对本部门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工作负总责,要亲自抓,要督促落实,对前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优惠政策。基层地税机关要设立专门窗口或指定专人,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税收上的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工作,要及时给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提供发票,进行严格的管理,防止发票使用过程中各类问题的发生。各地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完不成任务或者发票难管理等为理由拒不执行,更不允许顶着不办。对因按政策减免而减少税收收入较多的地方,报省局批准可相应抵减该地税收收入的任务指标。
  三、进一步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的必备证件。地税机关在为下岗人员办理减免税手续前,要认真核对《再就业优惠证》,对发现持有伪造及转借证件等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时要主动配合劳动部门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建立健全《再就业优惠证》的联审制度,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
  四、做好政策跟踪问效工作。各级地税部门的征收单位要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管理工作,摸清、核准底数,要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台账,详细记载减免税种税额、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数额、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等情况。各地要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再就业税收减免政策实施效果及统计表格上报省局法规处和计财处。要加强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查研究,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督促检查,把其列为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省局要求,各市州局要在今年7月底前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法规处。省局将于今年8月份组织抽查。
  附件(略):
  1、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
  2、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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