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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湘财企[2003]1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9
实施时间: 2003-6-19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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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湘发[2003]7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培植壮大财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把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列为财税部门的重要职责
  1、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拓宽财源,推动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级财税部门要把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列入财税重要工作职责,加强引导、协调和服务;要彻底打破财税扶持对象上的所有制限制,着力创造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各市州财税部门要根据《决定》精神和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二、鼓励民营经济创办企业
  2、对年应税销售额符合省委、省政府《决定》和国税机关相关规定的民营工业企业,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民营企业,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的,可凭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照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三、拓宽民营经济投融资渠道
  4、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企业技术改造方面的专项资金要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用于民营企业高科技项目建设,采取贴息、委托贷款、委托参股等方式投入。从2003年起,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5、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粘合作用,完善投资促进机制。对民营资金投资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财政部门要配合有关单位优先向国家争取安排国债资金。
  6、充分利用国外资金。积极推荐信用等级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7、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其他社会资本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对经批准成立的中小企业?穴民营企业?雪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9号文件精神,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社会资本通过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省财政自2003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建立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
  四、促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
  8、逐年提高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工业技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民营经济项目比重。
  9、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技术改造资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
  10、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1、民营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税所得额。
  五、扶持民营企业外向型发展
  12、省里制定的出口扶持政策,如出口退税托管贷款贴息、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境外投资资助资金等,对民营出口企业一视同仁,予以支持。
  13、积极帮助民营企业争取国家的各项外贸出口扶持政策。包括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产品研发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境外加工贸易贷款贴息、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等,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积极帮助申报。
  六、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4、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人数×100%)×2.
  15、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16、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退。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上述14款至16款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七、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17、加快培育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或租赁等多种方式进入国有经济领域,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18、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原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收购、兼并后,其生产经营业务范围仍符合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承继其原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19、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帮助民营企业通过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实现“借壳”上市,在股权转让、资产评估等方面给予支持。
  八、帮助民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
  20、大力培养财务管理人才。民营企业的财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破除所有制限制,支持财会人才合理流动;鼓励采取定向招生、合作办学等培训方式,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倡诚信为本原则,依法维护民营企业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
  21、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帮助和督促民营企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真实核算经营成果,定期编报会计报表。
  22、建立信息联络制度。对具备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逐步纳入当地财税部门重点联络服务单位,及时掌握情况,深入研究分析,进一步提高对民营经济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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