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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1]151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10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06-12-1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85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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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1.高消费性空置商品房是指别墅和度假村,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和契税。对其他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和契税。已纳税的,予以退税。
  2.除别墅和度假村以外的其他非空置商品住房,以套为单位,凡建筑面积在120平米以内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凡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纳契税的,不再退税。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6]272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12-11
实施时间:2006-12-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8]121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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