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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一级稽查” 体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3]4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6
实施时间: 2003-6-6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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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一级稽查”体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进行“一级稽查”试点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尚未开展试点的市、州局要参照此方案,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进入“一级稽查”试点阶段。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一级稽查” 体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相关要求、部署,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情况,现就全省地税系统“一级稽查”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一级稽查”的指导思想、内涵和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新时期“1+3”税收工作思路为指导,以征、管、查三分离为方向,按照权责一致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设立稽查机构,合理确定职责权限,从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稽查效能,以进一步加大地方税收执法力度,优化经济环境。
  (二)基本涵义:所谓“一级稽查”,是指在同一城区只设一个稽查局,全面行使稽查职能,做到统一检查计划、统一政策依据、统一执法程序、统一稽查文书、统一工作标准,通过稽内查外,达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一种税务管理模式。
  (三)基本要求:“一级稽查”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规模合理、职责明晰、管理科学、程序规范、执法严明”.
  规模合理是指稽查局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在高度统一的前提下,达到能承担“一级稽查”工作任务的需要。
  职责明晰是指按现代征管格局的要求,合理划分征、管、查的职责范围,避免职能交叉重叠,实现“征、管、查”三个环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衔接、相互制约。近期目标是实现征管和稽查的分离,理顺征查关系。
  管理科学是指根据“一级稽查”工作的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运作机制,用制度管人、以管促效。
  程序规范是指税务稽查要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严格分离,依程序办事,按制度行事。
  执法严明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案,依法行政,依法治税。
  二、“一级稽查”的工作职责
  (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具体负责列入稽查部门检查计划的个案检查;负责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其他部门转办案件的检查;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结合税务稽查,提出改进和完善税收征管的措施和建议。对本局稽查案件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提供案卷、举证和应诉。
  (二)履行系统管理和指导职能。组织实施上级和本级制定的稽查工作制度;对下级税务稽查机构的稽查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制定和实施本局年度税务检查计划;负责各级税务检查计划相关问题协调。
  (三)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
  (四)负责税侦联系工作。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一级稽查”的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为适应“一级稽查”工作的客观需要,在同一城区内只设一个稽查局,城市分局(含直属局、涉外局)不单设稽查(检查)科。稽查局应本着稽查“四分离”、以检查为主、上下相统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科学设置内设机构,一般设置:办公室或综合业务科、选案科(与举报中心合署)、审理科、执行科(与公安税侦联系室合署)、检查科(若干个,具体数量根据业务量的大小报省局批准后确定),人数在60人以上的稽查局可适当增设1-2个其它科室。内设机构职责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综合业务科):负责文秘、行政后勤、机关财务、人事监察、文明创建、群团等工作;负责系统管理、教育培训、会统报表、税收票证等工作;负责系统税收检查计划的管理和协调;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负责对省局稽查人才库人才的选拔、推荐和管理;负责稽查政策业务管理。
  (二)选案科(举报中心):负责稽查的选案工作;负责本局检查计划的编制和分解;负责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负责征管资料信息共享的管理工作。
  举报中心负责涉税举报案件及交办、转办案件的受理、分解、督办和管理;负责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和兑奖工作。
  (三)检查科:负责检查计划和交办案件的落实,组织实施案件稽查;负责稽查案件证据的搜集、认证、整理;负责对已稽查案件的初步定性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负责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制作与送达;负责稽查案件的征管建议和反馈意见的制作。
  (四)审理科:负责稽查案件的初步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负责组织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并负责做好审理记录;负责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负责应由上级审理案件的上报;负责检查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负责稽查案件的公告;负责重大案件的报告;负责执法检查和案件的复查工作;负责检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执行科(公安税侦联系室):负责检查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及执行;负责对稽查对象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负责申请和协助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税侦联系室需定人定岗。负责涉税违法案件的移送;负责公安税侦机构受理的不构成犯罪案件的接交;负责公安税侦部门所需税票的管理;负责公安税侦部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追缴;负责与公安税侦部门联系的其它工作。
  四、合理确定人员编制
  (一)人员规模:“一级稽查”试点单位的人员要达到所在城区税务人员总人数的10-15%,并逐步提高比例。
  (二)领导职数:原则上设正副局长3人;少数规模较大的报经省局批准后可增配一名副职。内设机构负责人职数及任命按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办理。
  (三)人员分配:局领导和办公室、综合科人员占稽查局总人数的比例应控制在25%以内;检查科人员应占总人数的50%以上,每个检查科人员不少于4人。
  五、“一级稽查”需把握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必须突出稽查部门在税收检查中的牵头和主体地位。一是每年由稽查部门按照2-3年检查一次的原则提出税收检查计划报经同级税务局下达,并负责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承担部分计划内的税收检查。二是牵头组织专项检查。三是稽查局必须具有相当的力量,逐年扩大计划检查面,以适应“一级稽查”的要求。
  (二)明确稽查与征管的职责,理顺征查关系。在当前过渡时期,按省局湘地税发[2002]45号文件精神,由稽查和征收机关分工协作,并逐步加大稽查面。
  推行一级稽查后,必须在全系统达成共识,划分征管与稽查的职责,理顺征管和稽查的关系。征收单位负责税务登记、票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辅导、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日常的征收管理、按检查计划安排的税收检查、参与专项检查。
  稽查部门负责计划个案检查;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其他部门转办案件的检查;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三)合理确定收入归宿。为有效解决征查矛盾,稽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一般情况下按收入级次入库。但对各地擅自开减免税口子,征管工作严重失职、长期漏征漏管造成地方税收流失的,严格按国税发[1998]194号文件执行。
  (四)建立稳定的稽查经费保障机制。必须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获得稳定充裕的稽查经费,包括人头经费、专项经费、举报奖励基金。人头经费应按照规定标准拨付。专项经费要确保改善稽查装备和大型检查活动等专项支出的需要。举报奖励基金必须保证按规定举报奖金的兑付,可以按举报案件查补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基金留存达到一定金额后,可以降低提取比例。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资料共享。为保证选案的科学性,必须做到征收、稽查资料共享。要贯彻“科技加管理”的理念,一方面加大投入,尽快建立局域网络,达到区域内税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没有建立局域网络之前,要通过人工实现资料共享。另一方面要开发利用稽查软件、征管软件,对税务稽查运行状态的宏观和微观监控,对稽查计划任务、稽查各环节、稽查案件分布状态、稽查案件构成等多方面进行监控,促使稽查资源配置达到最优。
  (六)建立科学、高效的稽查工作机制。除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其他部门转办案件外,纳税检查均需实施计划检查制,并做到稽查程序规范化,严格按照总局、省局的有关制度执行。具体到每一个环节,应创造性地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探索实施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如双向选案制、主办稽查员制、查前告知制、税费统查制、稽查限时制、稽查建议制、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案件复查制等,以改进稽查工作方法,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七)加强队伍建设,努力适应“一级稽查”的需要。一是要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二是要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三是要实行奖优罚劣,增强竞争意识;四是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五是要创新稽查方法,提高稽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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