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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3]4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29
实施时间: 2003-4-29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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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15号)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湘地税发[2002]67号)要求,为确保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顺利开展,现就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局组织开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已经验收定版,确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广使用。该系统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征收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的实际,做到既可以实现与市州已有的征管软件有效对接,实现资源共享,也能做到在没有征管软件的情况下,独立进行税控收款机应用管理;同时该系统具有良好的可扩充性,便于操作和升级维护。
  二、各级应积极搞好征管软件与省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对接和使用。凡已自行开发使用征管软件的市、州,应于今年五月二十日之前上报应用范围、开发平台、数据库类型及运行情况等,并主动做好与省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省局将提供数据接口及常用开发平台范例,并委托佳程防伪科技公司负责具体实施。未开发使用征管软件的市、州,直接使用省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独立运行,对税控收款机进行管理。
  各地无论是否使用征管软件,均应按省局部署按时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
  三、各地在征管软件与省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对接过程中,应确保省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改动省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更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安装税控收款机。
  四、对违反省政府文件精神及省局规定、影响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顺利开展的,省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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