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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不服地方税务、药品监督等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3]2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7
实施时间: 2003-5-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58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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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不服地方税务、药品监督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湘人法工函字[2003]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联系,搞好工作衔接。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对《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不服地方税务、药品监督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湘人法工函宇(2003)10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今年2月12日,我委收到沈国凡副秘书长2002年12月6日批转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的《关于不服地方税务、药品监督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问题的请示》的函后,按照《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规工作委员会对此专门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本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一规定确定了本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原则。在法规制定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就此作了专门说明,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立法原则上明确了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复议管辖权。按照这一规定来规范我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原则,有利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本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指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在省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即包括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地方税务、药品监督管理等机关,由于这些机关属于省人民政府的垂直管理工作部门,其行政管理权包括行政复议权在上一级行政机关而不在下级人民政府。下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监督其职权的行使,但不能代替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包括行政复议权。省地方税务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因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地方税务、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还包括所有在本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复议管辖。就此问题我们还请示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同志,认为这样理解是对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行政管瞎权是在上一级行政机关,下一级政府无权撤销它作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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