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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财政部驻湘财政监察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03]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11
实施时间: 2003-2-11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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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抵减营业税的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抵减营业税的具体办法,仍按照省地税局湘地税发[2002]76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不得任意改变。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9]6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9-5-18
实施时间: 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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