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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03]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24
实施时间: 2003-2-24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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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文件精神,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就业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注的一件大事,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财政、税务部门落实“三个代表”,贯彻“十六大”精神,发挥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重要措施,各级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问题
  关于增值税起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我省决定增值税起征点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取下限,即每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取下限,即每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取上限,即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关于营业税起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提高了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100元。我省决定营业税起征作如下调整: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500元调整为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50元调整为100元。
  三、关于所得税的减免审核
  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纳税人,对本文件中所涉及由国税部门征管的所的税的减征免征一律由县(市)分局审核;对本文件中所涉及的地税部门征管的所得税减征免征按现行审批权限进行。
  四、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
  各级税务部门要清理漏征漏管户,加强税源管理;开展发票举报有奖活动,加强发票管理;推行个体税收定位定税管理系统软件,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开展检查整顿,打击涉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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