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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划转后有关财务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4]24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4
实施时间: 2004-12-24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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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划转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国税系统车辆购置税费改革近期过渡性财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问题
  在财政部未明确车购税人员经费预算之前,省局暂预拨一定数额车购税经费。预拨经费用于车购税征收工作日常必要的开支,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等专项经费支出。征收场所建设、固定资产购置等专项经费支出,待资产划分和财政部预算明确后再根据资产划分情况及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安排。
  财政部预算明确后,省局将根据总局的预算批复情况核定各单位车购税经费预算。
  二、核算单位和银行账户问题
  车购税机构划转后,省局对市、州局的会计核算单位暂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根据车购税机构设置情况自行决定。县(市、区)局车购税机构不作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经费实行报账制管理,由同级国税局财务部门进行核算。
  车购税机构划转后,原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银行账户、支票、财务图章等应停止使用,待审计后予以撤销。各地根据车购税会计核算单位设置的具体情况,按照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新开银行账户的相关手续。
  三、会计科目问题
  独立核算的车购税单位,收支科目暂按照目前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使用的科目设置账簿,同时,在“拨入经费”科目的中央财政拨款下增设“车购税征管人员经费”。
  实行报账制的车购税单位,主管财务部门应分别在“拨入经费”和“拨出经费”科目的中央财政拨款下增设“车购税征管人员经费”科目;在“税务经费支出”科目的“项目经费支出”下增设“车购税公用支出”科目,并在此科目下增设“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和”其他“等19个明细科目(记账级)。车购税机构的人员支出(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不单独设置会计科目,与主管财务部门的”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共用科目核算。
  四、财产移交问题
  各地原车购税机构的全部资产由财政部委托审计部门审计,审计后按照国税部门接收人员和交通部门安置分流人员的比例进行划分。
  财产移交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各类基金、有价证券、库存材料等。
  为保证车购税征管工作正常运转,对用于车购税征管的电脑、服务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办税场所等财产,作为划转资产的一部分,原则上须整体移交给国税部门。无论原车购税机构办税场所审计后是否能整体移交给国税部门,过渡期新的车购税征管机构仍在原车购税办税场所办公。
  划入国税部门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入库入账等手续。
  五、其他
  各地接到通知后,应抓紧对各级会计单位2005年账簿设置软件进行调整,省局不再下发调整参数。同时,应做好车购税独立会计核算单位会计人员的财务软件和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的培训工作。
  审计后关于财产交接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另行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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