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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亚华种业南山分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2]8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1
实施时间: 2002-1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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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山分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亚华种业司字[2002]13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关于你公司所属南山分公司的纳税地点问题,省财政厅湘财预函[2002]4号进行了明确。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你公司总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统一核算,南山分公司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只并表到总部,其账务处理的凭证均在分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条件。鉴此,你公司所属南山分公司应在城步县按省财政厅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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