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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4]20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8
实施时间: 2004-9-2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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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162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反映出一些操作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冠名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使用许可及发票印制问题
  1.纳税人提出使用冠名发票许可申请,应填报总局统一式样、申请事项明细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人在申请表“单位”栏的对应栏次中填写相关内容,并在申请表中加盖印章。许可申请由县级国税机关受理、审查和决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在业务上有特殊需要。对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准予使用冠名发票许可,发给总局统一式样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纳税人在实际印制冠名发票时,应具体填写我省国税系统统一式样的冠名发票申请印制审批表[分手写版和电脑版两种];对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依法作出不予使用冠名发票许可,发给总局统一式样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冠名发票的印制管理,按照我省国税系统内部的现行印制审批程序执行。经国税机关依法作出准予使用冠名发票许可的纳税人,可以随时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提出印制冠名发票的业务需求。对冠名发票的印制管理分为两种:一是手写版冠名发票,申请人应填写《冠名发票[手写版]申请印制审批表》[见附件2],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州局审批,由市州局组织印制;二是电脑版冠名发票,申请人应填写《冠名发票[电脑版]申请印制审批表》[见附件3],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局审批,由省局组织印制。
  二、关于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问题
  在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出台前,经省国税局批准指定的全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无撤销、注销情况的,其印制发票的资格继续有效。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鉴于我省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已能满足全省国税普通发票印制需要,暂不新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如果某市、州由于撤消、注销等原因出现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空白,其发票印制问题,由该市、州国税局报省国税局,由省局指定其他发票定点企业印制。
  三、关于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审批问题
  对由省局受理审批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开票限额[即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对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十二日内将企业有关资料及核查情况逐级报达省局。纳税人直接向省局申请的,省局授权市、州局进行调查核实,市、州局在十日内将企业有关资料及核查情况报达省局审批。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略]
  2.冠名发票[手写版]申请印制审批表[略]
  3.冠名发票[电脑版]申请印制审批表[略]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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