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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4]21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3
实施时间: 2004-1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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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宜宾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帐外经营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的请示》(宜国税发[2004]151号)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已认证的专用发票必须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因此,对在查处帐外经营计算应纳税额时,帐外经营已销货物取得的进项凭证已超过总局规定的认证期限或抵扣期限的一律不得抵扣。
  特此批复。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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