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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2]6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9
实施时间: 2002-9-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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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了规范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按照精干高效、指挥畅通、组织规范、保障有力的原则,在全省地方税务系统选拔一批稽查业务骨干建立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用于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办。
  第三条 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由省局稽查局会同人教处共同管理。
  第四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的建设,推荐优秀人才。
  第五条 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级税务局)负责推荐,由省局稽查局会同人教处选定。市级税务局协助省局对本地区选入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的人员进行考核。省局稽查局对选定的人员下达入选通知书。
  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作调整的,市级税务局应当及时上报省局进行调整。
  第六条 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45岁以下。优先选拔获得市级以上稽查能手称号的人员或者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熟练计算机运用的人员进入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
  第七条 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原则上按照业务专长具体分类,每个人员可以兼具二个以上类别,但以其中一个类别为主。
  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专业分类包括综合、个人所得税检查、企业所得税检查、其它地方各税检查、涉外税收检查、计算机应用等。省局稽查局会同人教处建立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资料库。
  第八条 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平时在原单位工作,省局稽查局可以优先调用。省局稽查局调用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时,书面通知被调用人员所在地市级地税局。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被调用期间,视同在原单位工作。
  第九条 省局稽查局可以调用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查办下列案件:
  (一)省委、省政府、总局等上级部门、领导批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二)有关部门转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省局领导批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四)跨地区或者团伙性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五)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六)税务稽查案件复查;
  (七)税收专项检查;
  (八)省局认为其他需要调用稽查人才库人员查办的案件。省局可以组织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进行稽查专题调研。
  第十条 调用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由省局稽查局会同人事处批准,调用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应报省局分管领导备案;调用人数在20人以上的,报省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涉案地税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按照工作要求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在调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使用省局统一填发的税务检查证,任务结束后税务检查证交回省局稽查局保管。
  第十三条 省局及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对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实行分类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计算机应用、法律知识、办案查账业务技能等。
  各地根据省局的要求制订并实施人才库人员的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考核、测试人才库人员学习情况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对调用的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省局或者省局稽查局将结合其执行具体工作任务时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交给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十五条 对省局调用期间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可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对调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不再纳入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对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全省地方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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