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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4]12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2
实施时间: 2004-11-22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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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作用,更好地为纳税人和税收征管工作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是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行业,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是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税收征管体制的必然要求,不仅可以大大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而且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经过几年的发展,正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但仍处于初级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在依法治税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解决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在整顿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把发展税务代理作为构建现代纳税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法监管、依法支持,积极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了税务代理应有的法律地位,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是各级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前,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贯彻落实“五脱钩”的规定。2004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征管和税务代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2004)21号)下发后,各地都进行了认真的对照检查和整改,收到了较好成效。为了巩固专项检查取得的成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再次重申: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与代理机构实现“五脱钩”,彻底解决脱钩改制过程中“不愿脱”、“不能脱”、“不好脱”等问题。今后,发现有不脱钩或脱钩不彻底的,将追究相关税务机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在工作中,要坚决杜绝过去个别税务机关对代理机构“大包大揽”,以行政手段干预其经营的作法,切实做到四个严禁:即严禁税务机关和在职干部从事、参与税务代理,或者强制纳税人进行税务代理和向纳税人指定代理机构;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个人在税务师事务所领取报酬或报销费用;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职工干预税务师事务所的人事、财务和物资管理;严禁税务机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
  (二)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一是监督税务师事务所及其职业人员依法代理涉税业务,做到诚信服务,公平竞争,对自己的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督促各税务师事务所认真搞好制度建设,建立优质、规范、高效的税务代理运作机制。三是监督税务师事务所严格执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等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或者提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给予停业整顿、责任解散等处理。
  (三)完善税务代理监管机制。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抓好三项制度建设:
  1、进一步完善领导和监督指导机制。针对过去个别地方在监管税务代理中存在的“不愿管”、“不好管”、“不用管”等问题,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明确,从2004年开始,各级国、地税机关都要确定一位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将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指导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省以下国、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对当地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行使日常监督指导职能,并指定事业心、责任心强和熟悉业务的人员具体联系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和办理注册税务师的相关事宜。
  2、全面推行“公告”制度。为更好的落实税务代理的自愿原则,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推行“公告”制度。一是税务机关应将代理的原则、制度、规定以及代理的范围和内容向社会公告。二是税务机关应将当地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张榜公布,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3、进一步完善部门配合机制。各市、州局及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都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部门。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思想上要摒弃原属于国税或者地税“改制所”的陈旧观念,树立税务师事务所都是社会中介机构,都是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独立运行的“社会所”的新观念。在工作上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地可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信息交流,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诚信服务。
  三、依法支持,促进发展
  (一)积极帮助培育税务代理市场。税务代理是一项国际惯例。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努力改善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执业环境,积极营造税务代理公平竞争的氛围,鼓励代理机构以诚信和优质服务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开拓市场,支持其独立、客观、公正、规范地执业。同时,要进一步净化税务代理市场,既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的规定,又要支持纳税人自愿选择代理机构和执业人员。同时,还要鼓励代理机构相互之间的强强联合,推动我省税务代理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依法支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分为代理类和经济鉴证类。在纳税人自愿委托的前提下,税务师事务所对按照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所作的代理业务,以及按照本文通知参照总局有关规定列出的十三项其他代理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从事经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以促进我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对弄虚作假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
  1、纳税人多次延误申请、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办纳税申报;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型企业,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网上申报业务。
  2、企业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时,其附报经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批的参考资料。
  3、在推行建帐建制工作中,没有能力建帐的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建帐建制。
  4、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或争议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委托代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辩;纳税人在行政复议中自行办理行政复议确有困难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5、税务师事务所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填制,并由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企业所得税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可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参考材料。
  6、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事项(如财产损失、新技术开发费用、固定资产设备投资抵免和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和坏帐损失、装修费用,以及弥补亏损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等)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证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年终汇算清缴等,税务机关可作为审核的参考资料。
  7、对符合《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使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业务。
  8、出口企业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9、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款和其他退(免)税有关事项,附报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有关纳税情况和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作为审核的参考资料。
  10、税务机关在查处纳税人涉税案件时,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根据的相应意见书,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1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征税决定、税务稽查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出陈述意见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12、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并出具经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涉税鉴证报告(如享受增值税免、退、返优惠政策的认定等),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1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或授权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的其他可开展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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