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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关于执行《征管法》有关税款退还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计[2001]37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发文时间: 2001-7-11
实施时间: 2001-7-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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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国库各区、县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经修订后已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新《征管法》中有关税款退还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款退还
  (一)依据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中“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的规定,纳税人多缴税款(包括税务机关误征、多征的税款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理有关内部审批手续(不须由纳税人提交退税申请)后,立即退还税款;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办理退还手续,不得抵缴纳税人下期应纳税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的规定,税务机关定期办理个人所得税税款手续费的退还,同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可不再提交有关退还手续费的申请。
  二、关于税款退还计息
  依据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并核实后,在退还多缴税款的同时,应按照下面有关要求,计算并退付其多缴税款的利息。
  (一)计息范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4号《关于贯彻实施〈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的规定,目前退税按退还类型划分的先征后退、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提取银行代征手续费、提取其他代征手续费、提取代扣手续费和其他退税各项,在办理退税时不得计付利息;只有纳税人发现并申请退还的“误收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时,必须同时计算并退付利息。
  按照新《征管法》第九十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的规定,上述各税在办理退税时暂不预计付利息。
  (二)计息时间
  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起,至税务部门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划转国库之日起,至税务部门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三)适用利率
  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四)利息金额的计算
  退付税款的利息金额不需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计会部门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利息金额=退还税款金额*利率*多缴税款计息天数
  其中:退还税款金额:即本次要退还的纳税人多缴税款金额;
  利率:即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年利率/360天;
  多缴税款计息天数: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入库日期至税务部门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若原缴款入库日期为2001年5月1日前的,计息日期从2001年5月1日算起。
  (五)退付利息的预算科目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退付利息使用的预算科目前,暂使用各税种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无“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的,使用其缴纳税款的收入科目。
  (六)《收入退还书》的填开要求
  办理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的退还审批手续仍按原规定执行。退还的税款和利息应分别填开《收入退还书》,其中退还利息的《收入退还书》中“退税原因”填写“多缴税款计息”。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计会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要求,计算并填开《收入退还书》,同时必须在签发《收入退还书》的当日送交当地支库,国库各区县支库应及时办理税款的退付工作,不得延误。
  三、关于税款退还计付利息办法,国家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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