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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4]17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7
实施时间: 2004-7-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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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4]123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清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不得乱收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收费,要坚决予以取消。
  二、我省国税系统法定的收费项目:
  1、税务登记证收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换发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1996]121号]执行。
  2、普通发票收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税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175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局普通电脑发票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3]163号]执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8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210号]执行。
  请各地国税机关将以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公示的方式方法按四川省物价局要求办理。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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