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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5]14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21
实施时间: 2005-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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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再次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现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3000-4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500-20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元提高到200元。
  二、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利于促进我省个体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严禁违规征税,要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个别地方确因特殊困难暂时难以执行的,要报经省国税局同意后方可暂缓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5年8月1日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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