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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三种资金往来发票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征[2001]23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1
实施时间: 2001-4-11
失效时间: 2011-9-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546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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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纳税人反映,取消三种资金往来发票后,是否能有相应的发票替代原资金往来发票的开具范围。经研究决定,将原三种资金往来发票的开具范围并入现行相对应的专用发票范围,所填开的收入项目按其收入性质,凡属于应税收入项目的,一律按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凡不属于应税收入项目的,在填开发票时应附其不属于应税收入的证明或材料。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法规和营业税及地方各税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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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xjmayanmei   2011年4月25日
太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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