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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明电[2003]1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12-30
实施时间: 2003-12-3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77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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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四川辖区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的通知》[川府发[2003]36号]决定,保证出口退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负担原则
  [一]按照分享与分担对等的原则,省与市、州分担出口退税增量的比例,与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增值税分享比例相同。即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应负担的25%部分,省与市按35%和65%的比例分别负担,三州和内地民族自治县、享受民族待遇县由当地财政全额负担。
  [二]各市、州负担的出口退税奇数部分由财政部结算返还各市、州。如果某市、州实际出口退税数额大于或等于省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省财政按核定的技术计算返还。如果市、州实际出口退税低于核定的基数,省财政按实际数计算返还。
  二、出口退税的审批和退付。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分局和市、州国家税务局分别负责审批,并按比例就地从中央、省、市[州]级金库中分别退付。其中,各市需退付的增值税,75%部分就地退中央级国库库款、8.75%部分就地退省级金库库款、16.25%部分就地退市级金库库款;有关市在办理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待遇县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时,75%部分就地退中央国库库款、25%部分就地退市级金库库款;三州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75%部分就地退中央国库库款、25%部分就地州级金库库款中退付。
  各市、州所属县[市、区]按有关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应负担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州财政。
  为便于清理和核对增值税的入库级次,有关市办理的民族自治县、享受民族待遇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额,年度终了后应随各市金库对帐单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03年12月31日前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由省国家税务局退税分局和市、州国家税务局核批后,就地全部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对由中央财政承担的2003年底以前的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增值税、消费税,当期退付额、欠退余额等情况,国税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财政部门。
  三“免、抵”调库的处理
  从2004年1月1日起,棉抵调增、调减增值税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出口退税负担比例的规定分别反映。内地市[不含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待遇县]免抵调增、调减增值税中央级反映75%、省级反映8.75%、市本级反映16.25%;三州和内地民族自治县、享受民族待遇县免抵调增、调减增值税中央级反映75%、州[市]本级反映25%。具体由国税部门以正式文件并附“审批通知单”,通知同级国库,文件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税额,要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进行退[免]申报和审核、审批,根据免抵税额审批通过数统计上报省国税局,同时将免、抵税额审批资料分户装订归档备查。通过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增值税不再调库后,由此影响市、州地方财政的收入,由省财政通过结算方式归还市、州。
  四、出口退税资金的保障工作。为确保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及时足额退付,各市、州应足额安排2004年出口退税所需资金,并确保及时到位。市、州本级及其所属县[市、区]应负担的出口退税所需资金,各市、州应统一考虑,妥善安排。因特殊困难而出现审核确认后,专调资金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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