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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退税事项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明电发[2003]1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30
实施时间: 2003-12-3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4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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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退税事项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7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的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以前年度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消费税退税”专用章戳由各市、州国税局计会部门负责刻制,并发放至具体办理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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