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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3]28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31
实施时间: 2003-12-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4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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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出现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后,退税机关应向征税机关提供《生产企业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明细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征税明细》],征税机关将《征税明细》送达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据此在次月申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纳税。
  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涉及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单证,以及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这两种情况的,退税机关可借助省局下发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查询系统”填写《征税明细》。
  二、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按如下办法办理纳税申报:
  前期已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用负数录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数据,并自动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系统将自动冲减“当期免抵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对“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相应调整;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调增“应税货物销售额”,冲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对“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做相应调整。
  前期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调增“应税货物销售额”。
  三、已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在单证、信息齐全后可在每季度末次月申报免、抵、退税,并对视同内销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
  对征税前已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已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退税机关受理申报后,应将审核通过的明细与原开具的《征税明细》进行比对,并按审核通过的已征税出口货物填写《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调整表》[附件二,以下简称《调整明细》],并提供给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将《调整明细》送达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据此在次月纳税申报时按如下办法进行调整: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按调整明细录入正数明细申报数据,并自动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系统将自动调增“当期免抵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对“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相应调整;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调减“应税货物销售额”,调增“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对“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做相应调整。
  对征税前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已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调减“应税货物销售额”。
  四、对生产企业2003年出口货物使用了《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免税材料的,需在2003年出口货物清算期结束前,比照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管理办法补办有关手续。需要调整不得免抵税额的,在补完有关手续的次月免、抵、退税申报和纳税申报时调整。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小型出口企业为上年度内外销之和在200万人民币[含]以下的出口企业。
  小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于每年12月一次性办理免、抵、退税,年度中间不申报免、抵、退税,但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按月申报“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对新成立的出口企业,若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后不到12个月的时间内,其累计内外销销售额即达到或超过500万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内外销总额的50%[含]以上的,报经省局批准,从达到上述标准的次月起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附件:1、生产企业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明细表
  2、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调整表
  附件1:
  生产企业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明细表
  [企业名称]:
  按照国税发[2003]139号文规定,你公司下述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请于[月份]办理有关纳税申报事宜。
  [退税机关签章]
  序号 申报年月 申报序号 信息不齐 单证不齐 报关单号 离境日期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美元离岸价 人民币离岸价
  合计
  附件2:
  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调整表
  [企业名称] :
  你公司下述已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已通过审核,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请于 [月份] 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时调整有关项目。
  [退税机关签章]
  征税明细表 报关单号 离境日期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美元离岸价 人民币离岸价
  编号 序号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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