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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5]15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8
实施时间: 2005-8-8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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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机制。纳税评估是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有效措施。去年10月份以来,各地根据省局下发的《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摸索出了一些路子。今年3月,总局又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提升了纳税评估工作统一规范的层次。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省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规范开展。
  二、规范运作,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管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其范围应当覆盖国税机关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的所有税种。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实施纳税评估的工作任务。各市、州局要根据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局关于纳税评估的要求制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细化和规范纳税评估操作方法和操作程序。要根据所辖税源规模、管户数量、纳税状况等征管工作情况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要明确划分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不得以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代替纳税评估,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有偷、逃、骗、抗税嫌疑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当移交稽查部门处理。要根据税源结构和重点行业确定切合本地实际的“主控”指标,采用定量评估和定性分析相结合、计算机处理与手工操作相结合的方法搞好纳税评估。要及时总结、分析纳税评估工作情况,不断优化纳税评估手段,完善纳税评估方法。
  三、加强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纳税评估能力。纳税评估工作对税务人员,特别是对税收管理员掌握税收政策、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的程度和管理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更好的适应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
  四、统一组织,切实做好2005年的纳税评估工作。2005年,省局选择在采掘业和商业企业中开展专项评估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在评估工作中,各单位要按照省局确定的评估计划户数,在指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评估对象,扎实开展工作,确保评估质量。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 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意见
  2. 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施意见
  3. 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施意见
  二○○五年八月八日
  附件1: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意见
  一、纳税税评估对象。采掘业、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其中家电、家具、医药行业为重点评估对象。各地纳税评估计划详见《2005年全省增值税纳税评估计划表》[见表1-1]。
  二、纳税评估的重点:重点税源户、税负异常,连续3个月零申报,连续6个月负申报的企业,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企业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纳税评估的重点可采用人工分析筛选和抽样筛选的方法。
  三、纳税评估指标。纳税评估指标原则上按照国税发[2005]43号办理。增值税税负率、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进项税金控制额、投入产出分析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暂由各地自行测算。省局将通过行业网逐步公布参考指标和参考资料。
  为了准确反映纳税评估指标,各地国税机关要将纳税检查调整销售额和查补税款督促企业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相关栏次。
  四、纳税评估方法。
  在纳税评估指标和纳税评估模型未建立之前,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人机结合的原则,既充分运用现有信息,又大力依靠干部业务能力,确保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信息资料的对比、分析:一是收集、整理企业的涉税资料,做到心中有数,掌握评估工作的主动。涉税资料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申报纳税资料以及税负率等。二是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对比,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三是将纳税人申报纳税数据与财务会计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四是将纳税人申报纳税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五是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别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六是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如煤炭企业的耗电量以及向其主管部门缴纳的补偿费等]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
  五、纳税评估的期限。纳税人2004年以来的纳税情况。
  六、纳税评估文书。仍可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规定的文书格式。
  七、以点带面,抓好典型。市[州]、县应选择一个单位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各典型单位要注意收集企业的行业特点、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经营规律、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难点及问题、纳税评估思路及评估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典型案例等,为下一步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奠定基础。
  八、纳税评估的统计上报工作。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2005年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研究,对评估出的问题进行归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连同《2005年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见表1-2]和《2005年增值税纳税评估结果分类统计表》[见表1-3]于2006年1月30日前一并报送省局[流转税处]。
  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联系人:李娅琼,联系电话:028-86734420。
  表1-1:
  2005年增值税纳税评估计划表[略]
  表1-2:
  2005年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2: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施意见
  一、评估对象、户数
  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对象为2004年度账证健全、自行申报、查账征收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账证不全而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所得税纳税人,不纳入评估范围。具体是:属国税机关征管企业所得税的,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采矿业、商业企业,30%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评估户数,如实际户数没有达到30%的,则按实际户数进行评估。
  纳税评估子系统的维护、评估参数的选择、方案指标的分析、评估对象的确定等大量前期工作集中在市州局,各市州局应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实施计划,提出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评估重点
  商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重点为:钢材、化工、手机、汽车4S店销售大户。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责划分和要求
  本着“流程尽可能统一的原则”,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分成五个环节:确定评估对象、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认定处理、成果分析。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主要以市州为具体组织领导集中开展;各基层局[包括市县局和区分局]主要负责将评估对象向评估人员分配以及进行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评定处理和成果反映等工作。
  四、主要评估方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文件精神要求,参照总局印发的《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实施。
  1.采用趋势分析法、结构分析法、配比分析法等,结合相关涉税信息及评估工作经验,对评估对象进行纳税状况评析及疑点分析,并做出初步判断。进行纳税评估的主要数据是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及附表,并导入企业相关的财务数据资料进行分析。
  2.举证确认。在审核评析的基础上,对存有疑点的评估对象通过约谈、自查举证等形式,进一步确认疑点及问题的性质。
  3.评定处理。根据举证确认情况及确认的问题性质,对具体评估对象按照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及权限做出相应的处理。
  4.成果反映。通过纳税评估工作,对整体征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提出建议,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它包括评估转办信息反馈,各种违法行为成因、频度和结构分析,提交纳税评估综合报告等。
  由于时间比较紧迫,各地应抓紧时间安排工作。各市州局应及时提出指标分析方案、进行指标分析、确定评估对象等具体工作。可采取点面结合、并考虑行业特点选择一些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作为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按照省局时间要求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所得税纳税评估是一项全新的业务,政策要求高,业务要求精,对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都有较高的要求,要求其综合掌握计算机、财务、法律以及税收相关知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各地应重视对人员的组织和调整,以适应此项工作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落实数据准备工作,及时调整纳税申报的数据采集工作,确保纳税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主表、附表及财务数据。
  各级国税机关在实施、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过程中,应及时将实施准备、进展过程、工作成果、业务问题及企业所得税[内资]纳税评估查补所得税统计表[见表2-1]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联系人:冯玮,联系电话:028-86734453。
  表2-1:
  企业所得税[内资]纳税评估查补所得税统计表[略]
  附件3: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施意见
  一、纳税评估主体: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
  二、纳税评估重点:大型涉外企业,亏损企业,免税企业,减税企业,零申报企业,税负率偏低企业,跨区域经营企业,利润率偏低企业以及有关联交易的企业。
  三、纳税评估指标: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将定期于每年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将全省各行业的相关涉外企业所得税分析指标情况公布在行业网上,作为各地设置有关分析指标预警值的依据。各市州局应根据省局公布的指标情况和本地汇算清缴结果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的各项指标的预警值。
  四、纳税评估具体步骤:
  [一]纳税评估初评
  纳税评估初评是对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一般性审核的过程。这一阶段要在确保申报表逻辑关系准确性的基础上,注重收集整理纳税人各方面申报信息,并为形成基础数据提供素材。各地应在5月底前对所有参加汇算清缴的涉外企业的申报资料逐一进行初步评核,并注重审核以下几方面内容:
  [1]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2]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纳税申报附属资料,如报批手续等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4]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二]案头分析
  案头分析主要是充分运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的通用分析指标和涉外企业所得税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审核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的合理性的过程。这一阶段要求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涉税信息和纳税人的当期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价,发现疑点问题,确立实地调查核实项目。该项工作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也可以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开展。
  [三]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
  本阶段工作主要是针对案头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问题,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资料等或是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的过程。要求评估部门和人员对约谈情况和实地调查情况做好记录和工作底稿。
  [四]案件移送
  对于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要求需要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和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处理的税收违法和避税行为,各地应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数据资料等信息的移送工作。对于在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之前已发现企业避税疑点的,各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可以在纳税评估调查核实阶段一并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同时,稽查部门和国际税管理部门应该做好将调查结果和有关信息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的工作。
  五、纳税评估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地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形成书面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连同《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见表3-2]一并上报省局[国际处],省局将对各地工作予以考核通报。同时,各地要建立层层考核的工作机制,把纳税评估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关于2005年度的纳税评估工作:今年的纳税评估工作要按照“边试点、边总结”的原则进行,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本地区的重点评估行业和具体评估方案,各地在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典型案例,并按照省局《2005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计划分配表》[见表3-1]完成本年度评估任务。
  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联系人:杨林林,联系电话:028-86734314。
  表3-1:2005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计划分配表[略]
  表3-2:《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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