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0]54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19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4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京政函[2000]166号)的精神,自2001年1月1日起地方税务部门将采取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办公的方式,在办理车务手续的有关环节查验征收机动车车船使用税,为做好本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批复精神,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做到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三落实,并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联合办公的相关工作办法,共同做好车船使用税的查验征收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本市各级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旧车交易市场及机动车检测场联合办公,设立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查验征收窗口。
  (一)在新车办理牌证时,凡经公安交管部门审核,符合办理牌证发放手续的车辆,须先到税务征收窗口办理完税手续后,公安交管部门方给予办理发放牌证手续。
  (二)在机动车年检时,税务征收窗口查验其完税情况,对未依法交纳车船使用税或未依法办理免税手续的机动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发放年检合格证。
  (三)凡进入机动车旧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车辆,在办理有关手续的同时,税务征收窗口要进行查验是否完税,对未纳税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三、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依照公安交管部门实际协查纳税车辆税额的5%向其按季提取返还手续费。
  四、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采取税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办公的方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发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牌证时,一并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有关具体工作另行布置。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本通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地方税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反映。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政函[2000]166号
  市地税局、市公安局:
  你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请示(京地税地[2000]363号、京地税地[2000]44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同意市地方税部门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联合办公方式,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新购机动车牌证时,一并征收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在机动车年检时,同时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在换发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牌证时,一并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三、凡未依法交纳车船使用税或未依法办理免税手续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缓办理有关车务手续,并由市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款。
  四、由市地税局会同市公安局,依据本批复规定,制订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并向社会通告公布。
  二○○○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和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地方税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征收车船使用税。现将有关征收管理办法通告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新购机动车牌证时,一并征收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在机动车年检时,同时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换发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牌证时,一并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三、凡未依法交纳车船使用税或未依法办理免税手续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缓办理有关车务手续,并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款。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自燃”解释的复函 保监函[2001]13 2001/6/5
《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 2021/11/26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机 深经贸信息技术 2013/12/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 安徽省地方税务 2012/1/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 豫国税发[2006] 2006/12/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5] 2005/4/30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转发关于印发《湖 鄂地税发[2008] 2008/1/1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 苏政办发[2001] 2001/4/1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 2015/3/23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 山东省地方税务 20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