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0]120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最近,一些地区来函询问,企业实行债权转股后所得税的征管分工和收入入库级次如何确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债转股工作的决定精神,配合做好债转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同意规定,通过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的企业股权,应作为中央股份,计入中央和地方分享所得税的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是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税款按中央、地方所占股份比例计算,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二、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将持有的债转股企业的股权转出,应按股权受让方和隶属级次极其接受的股份的占债转股企业的股权比例,确定中央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在债转股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按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的企业股权,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持股方的隶属级次及其特有的股份占摘状企业的股权比例,确定中央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在债转股企业中所占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按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0年七月十五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 财驻黔监[2005] 2005/1/1
关于做好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平台上线相关工作的通 发改办财金[201 2018/7/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 国办发[2003]8号 2003/2/23
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 税总函[2015]22 2015/4/2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 沪国税流[2004] 2004/5/18
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 2018/11/1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1] 2001/5/2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 皖国税发[2000] 2000/1/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湘财税[2002]17 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