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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预[2002]14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28
实施时间: 2002-6-28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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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在我省境内企业(名单见湘财预[2002]21号文件附件1)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50%作为中央收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50%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金库。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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