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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2]4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17
实施时间: 2002-7-1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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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税系统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税系统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行和规范全省地税系统政务公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决定》(湘政发 [1996]7号)、《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办法》、《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在全省地税系统实行办事公开的意见>的通知》(湘地税发[1997]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税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围绕“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目标,切实加强对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和管理,着力提高各级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公正执法、公开办事、勤政为民、廉洁从税的水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融洽征纳关系,树立良好的地税形象,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推行地税政务公开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推行地税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二)确保执法公正和税负公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增强全民纳税意识,优化税收环境;
  (四)严格税收管理,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五)强化“两权”监督,有效遏制腐败行为;
  (六)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七)坚持在严格规范执法、高效优质服务的前提下,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推行地税政务公开要以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为出发点,突出抓住事关群众和纳税人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和重点部门、关键环节的公开。全省各级地税局、分局、税务所和具有独立税收执法权的专业税务机关,都必须实施政务公开,有条件的征收组(站、点)和规模较大的各类市场办税场所,也要有针对性地推行政务公开。
  第二章地税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凡是运用“两权”办理的与群众和纳税人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公开的事项外,都必须向社会或内部公开。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社会和纳税人政务公开的十项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和权利
  (二)税收收法律、法规、政策
  (三)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1、地税部门的工作职责、权限; 2、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办公地点; 3、税务工作人员的职责; 4、税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5、税务人员服务行为标准; 6、办税服务厅各窗口的标识。 (四)办税的具体程序和手续 1、税务登记; 2、纳税申报; 3、发票管理; 4、税款征缴; 5、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款。 (五)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六)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1、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2、纳税申报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3、账簿凭证管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4、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5、税款缴纳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6、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违法违章处罚。(七)行政审批及税收管理 1、减免税(含政策和困难减免)审批情况; 2、税前扣除审批情况;
  3、税收征管办法制定情况;
  4、税收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情况;
  5、“双定”纳税户税收定额、征缴情况;
  6、税收稽查案件的查处和缴库情况;
  (八)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税务争议法律法规及处理情况
  (九)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税收征管责任追究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监督、申诉的部门和举报电话
  (十)税务登记证办证、验证费、发票工本费的收取依据和标准
  第八条 对外公开的内容项目必须具备的要素:
  (一)办事依据,即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二)办事职责,即地税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三)办事条件,如应具备的资质、手续、证照、时间、地点、款项数额、对象要求等;
  (四)办事程序,何时提出申请(申报),何时何人审定、确定方案、审批,何时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等;
  (五)办事纪律,即地税工作人员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应遵守的纪律和制度要求及违纪应受的处罚等;
  (六)办事结果,指是否同意办理,审批、处罚等结果,对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内公开的十项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录用及人员选调;
  (二)干部任免、干部交流、异地调动、竞争上岗;
  (三)评比奖惩、年终考核;
  (四)工资调整;
  (五)财务收支情况;
  (六)固定资产的处置;
  (七)大宗物资采购招标及分配;
  (八)基建工程招标、建设、维修、住房分配;
  (九)车辆管理;
  (十)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章地税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政务公开形式的总体要求是结合实际,方式多样,注重效果,不搞形式主义,以群众看得到、看得清、看得懂,方便群众办事,便于服务对象监督为标准。
  第十一条 对社会和纳税人公开的基本形式:
  (一)通过设立政务公开拦、公开板、编印宣传资料和办税手册等载体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税企座谈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运用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多媒体电脑、政府网站、电话语音查询等现代科技手段公开;
  (五)通过建立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等形式公开;
  (六)适合地税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 式公开。
  第十二条 建立地税公众信息网。省局在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立湖南地税信息公众网虚拟网站,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完善栏目设置,充实政务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布税收政策,传递税收信息。市、州局应按照当地党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创造条件,在当地政府公众网站逐步建立地税的虚拟网站或设立网页,实现高效快捷、覆盖面广、服务社会这一重要的政务公开形式。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办税服务厅应逐步建成对外税务政务公开中心,并实行规范化管理,其公开的主要形式是:
  (一)设立政务公开专栏。专栏的基本内容是: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权限;税务工作人员职责;税务人员服务行为标准;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受理纳税人投诉、监督、申诉的部门和举报电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和权利;办税程序和手续;“双定”纳税户税收定期定额;窗口开票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税务登记证办证、验证和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违法违规处罚通报。
  (二)运用电脑、宽带网等现代科技手段;
  (三)编印税收宣传资料、手册。
  (四)设立税收咨询窗口。
  第十四条 农村办税服务厅是农村乡镇税务对外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应根据农村税收管理的特点,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政务公开形式。对经济
  较发达的乡镇,所在办税服务厅条件又较好的,可参照城市、县城办税服务厅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五条地税系统内部公开的基本形式:
  (一)通过局务会、支部大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全体税务人员会议公开;
  (二)通过文件或简报公开;
  (三)通过内部政务公开专栏公开;
  (四)通过其他形式公开。
  第四章 地税政务公开的程序与时间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监督的政务公开方案,上报上级地税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实施公开。
  第十七条税收征管办法制定、税收政策调整、“双定”纳税户税额核定、附征税率调整等重大税收决策,主要负责干部任免、重要基建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公开。
  第十八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要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属政务程序方面的,必须事前公开;属政务结果方面的,能事前公开的要尽量事前公开,不宜事前公开的,酌情事中公开,事后必须公开。要做到政策法规、工作制度等长期性工作常年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条 健全完善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全面,防止假公开、半公开、不公开或者走过场。
  第二十一条 落实“两权”分解和制约制度。对“两权”运作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明确权限,分工管理,使办事的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二十二条 推行预公开评议制度。对涉及群众和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事前审议、事中监督、事后评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特邀监督员和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可靠性。
  第二十三条 推行质询听证会制度。建立决策听证程序,在决策过程中给群众尤其是利害关系人、异议者以陈述意见的机会,以广集民智,使决策能充分反映多数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要成立
  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立投诉窗口和监督箱,聘请社会特邀监督员,公布举报电话,推行领导接待日制度等,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意见,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构筑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纪律监督、法律监督等监督网络体系,保障政务公开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制度。把政务公开的考核纳入对各级地税机关、各职能部门整体考核之中,并记人考核档案占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评先、文明创建和干部任免奖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实行政务公开,或按规定该公开的不公开,弄虚作假,工作不称职,承诺不兑现,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视情节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六章组织与领导
  第二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党组统一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各级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计会、人教、政工、法规、税政、征管、稽查、计算中心、后勤中心等职能部门根据其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对口政务公开项目的部署和落实。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注意上下级政务公开工作相互衔接,统一公开的内容和标准。其自身的公开要受上级机关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政务公开,应自觉接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导。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应按上级地税机关和当地政府的要求统一标准广
  第三十一条 推行政务公开,既要保持系统上下、部门左右、机关内外联动态势,又要注意与税收征管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形成合力,整体推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地税机关。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局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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