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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制止税务交叉重复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2]4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17
实施时间: 2002-7-17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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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经济环境工作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交叉、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税收环境,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树立新的征管理念,提高日常征管水平税务交叉、重复检查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而且降低了税务检查的效率,与优化经济环境的要求相违背,影响了税务机关形象。各级地税机关务必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从根本上制止税务交叉、重复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作为税务系统进一步端正作风和优化经济环境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目前形势下,要改变交叉、重复检查的状况,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转变认识,树立新的征管理念,即税收征管要从依赖于对税收的检查转变到重点抓好税收的日常征管中来。征收机关应把着眼点放在当年税收的日常管理和各税清结上,向勤征细管、征管质量要效益。
  二、明确征管稽查职责,防止分工交叉重复
  (一)征管部门主要职责:
  1、抓好当年的税收管理,负责税务登记、票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辅导、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日常办税服务工作。
  2、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各税种的月清年结。
  3、在次年4月底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期间,各征收机关要确保申报率100%、结算面达到100%、重点检查面控制在总纳税户的10%以内,但列入稽查部门年度检查计划的纳税户只能按照企业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就表进行结算,不得进驻企业检查。
  4、负责检查计划中确定的部分纳税户检查。
  5、参与稽查部门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
  (二)稽查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税务检查计划的管理和协调。
  2、负责检查计划中明确为稽查部门检查的纳税户和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其他部门转办案件的检查。
  3、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三、实施计划检查,统一归口管理在目前征管改革尚未到位,各级稽查局专业检查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税收检查采取稽查局检查和征收机关在计划规模调控下检查相结合的过渡办法。
  (一)统一管理:所有税收检查由稽查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施。对省级重点工程的检查归口省局管理,由省局下达检查计划方可执行。
  (二)控制规模: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户上年度纳税情况检查的总规模必须控制在纳税总户数的50%范围以内,不得突破,以避免对纳税户的年年检查。
  (三)双向选案:每年12月底以前,各征收机关必须按规模控制比例(50%以内)选取下年度拟检查的纳税户名单报送同级稽查局。稽查局根据报送的纳税户名单及掌握的征管资料,从中确定稽查和征收机关各自的检查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由稽查和征收机关分头实施,并报上级稽查局备案。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化,稽查局力量的增加,稽查局的检查比例要逐年增加,征收机关的检查比例要逐年减少。
  (四)计划检查:所有对纳税户的税务检查(包括列入征收机关汇算清缴的重点检查户),都必须严格按检查计划执行。有特殊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调整税收检查计划。
  税收专项检查除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外,省局及其以下地税机关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并要把总局部署的专项检查与年初确定的检查户数衔接起来,年度内对同一纳税户不得重复检查。
  上级稽查局可在下级稽查局确定的检查对象中,选定若干单位进行检查,也可组织下级稽查局进行交叉检查,但不论何种形式,下级稽查局年内不再对其进行检查。
  四、规范税务检查,提高工作效率
  (一)各级稽查局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稽查程序执行,并使用统一的稽查文书;各征收机关对计划检查的纳税户可参照稽查执法程序进行检查,不得使用稽查文书。
  (二)稽查部门对每一纳税户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个有效工作日,调账检查时间不超过30天,除特殊情况外,整个结案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各级征收机关对纳税户的现场检查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三)各级稽查局、征收机关对计划检查户的检查必须进行综合检查,就地税分管的各税种(费)进行全面检查、清结,同时将有关资料告知相关部门,力争资料共享,提高检查效率。
  五、加强税侦联系工作,严格区分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
  (一)各级稽查局必须担负起与公安税侦联系工作,对税侦联系人员和稽查人员一道实行一体化管理,统一标准,严格要求。
  (二)税侦联系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是负责与公安税侦的联系,理顺关系;二是负责将触犯刑律的涉税案件向公安税侦移送;三是负责公安税侦部门查补入库税款所需税票的管理,包括领用、填开、注销;四是为公安税侦部门提供与税收业务有关的其他服务。
  (三)税侦联系人员不得以公安的名义与纳税户打交道,不得与公安税侦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提供税票。
  六、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一)对有两级或两级以上预算收入的纳税户的税收结算,相关税务机关要加强协调,互通情况,资料共享,尽量组成联合结算小组一并进行。
  (二)力争实行征管资料在征收单位和稽查部门之间共享,稽查局需要调阅征收单位征管资料、结算资料,征收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稽查局对被查单位下达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同时抄送征收单位。
  (三)积极与国税部门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情报互通制度,有条件的尽量联合开展检查;分别进行的检查,也要采取联席会议或其他形式及时沟通情况和反馈信息,通力协作,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七、强化监督,严明纪律各级地税机关应对征收部门和稽查部门加强监督,对不按检查计划执行,擅自改变计划的,对纳入检查计划的纳税户不按规定采取突击检查入库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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