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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预[2002]12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2-5-15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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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省内各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各级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款手续费,由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2%编制。
  2、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3、委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收和代征教育费附加,按随征的正税的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比例编制预算。
  四、国税机关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按规定格式(附件)填制或汇总填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逐级汇总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
  地税机关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按规定格式填制或汇总填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逐级汇总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
  五、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按现行财政拨款管理办法执行。手续费的使用,要符合以下要求:
  1、手续费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挪作税务机关的经费开支。
  2、手续费的支付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按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协议的标准执行,但不得超过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收入的5%。
  3、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及时核算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在下年进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
  七、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限期予以收回,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由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征管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其征收经费以及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应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管理,不得继续从税款中提取或退库。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后,各级国税、地税或财政部门在收到通知前已退库的属2002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的税款手续费及征管经费,统一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停止提退后,各级财政部门对原来提退的手续费中用于税务部门征管经费的部分应予以保障,并随税收规模的增长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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