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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2]2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19
实施时间: 2002-4-19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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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建帐业户发生过建假帐、申报不实的;至今没有纳入地税机关管理的业户。
  检查的重点是: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税收管理不到位、征税不到位、检查不到位情况比较突出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
  (二)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对各类集贸市场中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要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及时补办税务登记证;对既未办证、又未缴纳地方税收的业户,除追缴应缴的地方税收外,还要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公平税负,合理调整定额。清理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各类集贸市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进行一次定额调整,进一步缩小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和业户实际经营额的差距,有效改变税负不公平、管理偏松的状况。调整定额要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清理、检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要与国税部门协调工作,共同做好共管户的定额调整。对不接受税务机关调整定额的,税务机关要作为重点进行稽查。公平税负调整定额的工作,要以市州、县(市)为单位统一开展,城市分局、征收分局,调整定额的情况要报市(州)、县(市)分局备案,做到同一城市,同一县市范围内的不同纳税人负担上的相对公平、合理。
  二、工作步骤
  加强集贸市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从今年4月份开始至9月份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清理、检查阶段;调整定额阶段;总结建制阶段。各个阶段的时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安排。
  各地要通过清理、检查和调整定额工作,分析集贸市场漏征漏管原因,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办法,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局要以简报形式上报省局,遇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并于2002年9月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同时要就清理漏征漏管户、调整定额、业户建帐等工作上报专题报告及其报表(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集贸市场发展迅猛,这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税收征管工作在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逐步得到加强。但是应该看到,由于工作发展不平衡等原因,集贸市场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到位的状况,有的集贸市场偷漏税的情况比较严重。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对集贸市场税收的清理、检查和调整定额,是贯彻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一项具体措施。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要明确专人负责,集中时间、人力、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加强同工商、公安、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特别是要加强同国税的配合,统一行动,齐抓共管,把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整治集贸市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中要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对偷抗税业户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按照优化经济环境的要求,做到公开办税,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坚决制止多头检查、交叉检查、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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