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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3]9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1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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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级退税机关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清分下传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必须依据该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二、各单位应及时通知企业,要求他们认真做好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的确认、报送工作,确保企业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及时提交上传,保证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三、相关疑难问题参看总局文件中附件4(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和附件5(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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