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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0]7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4
实施时间: 2000-1-4
失效时间: 2012-7-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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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集团公司向的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须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向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层级报省地税局审批。逾期申请的,主管征收机关不予受理。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9日粤地税发[1999]150号)(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7-13
实施时间:20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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