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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2年度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
发文文号: 湘经贸资源[2002]4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1-28
实施时间: 2002-1-28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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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2002年度第一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53家企业生产的61项产品进行了认真审核,认定长城(湖南)水泥有限公司第51家企业生产的57项产品符合享受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现予公布,并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认定证书(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1)。经省认定委员会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获得认定证书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请持认定证书和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有关税务部门请按照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操作程序予以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未按《细则》规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未获认定证书的综合利用产品,税务部门不得受理或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本批获得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2002年元月1日开始,到2003年12月31日止,部分产品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年限按认定证书和本通知附件1中注明要求执行。
  四、获得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请按《细则》规定,于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经委和省经贸委报告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2),并请于2003年9月底前办理重新认定申报手续。
  五、各级经委、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企业综合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暂停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综合利用达不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上述情况应及时报告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组织复查核实,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附件(略):1.湖南省2002年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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