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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牵引车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0]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3
实施时间: 2000-1-3
失效时间: 2007-11-6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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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对征收分局反映的部分牵引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内没有记载载重吨位数,征收车船使用税时如何确定其载重量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0]369号)中规定:对没有固定拖板(卡)的拖板车(如集装箱车)可按车头最大拉动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据此,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没有记载载重吨位数的,应由车主提供该牵引车载重吨位数的有关资料作为载重依据,若不能提供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可按无法分别基载重吨位从高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07]245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6
实施时间:2007-11-6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10]21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2-8
实施时间: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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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牵引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 穗地税发[2005] 20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