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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0]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3
实施时间: 2000-1-3
失效时间: 2012-7-13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7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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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347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批复中的第一点具体征税办法请与我局《转发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所得税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171号)一并执行。
  二、对批复中的第二点具体征税办法,从文到之日起参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9年11月2日粤地税函[1999]347号)(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7-13
实施时间:20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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