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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6]21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30
实施时间: 2006-8-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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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不得委托国税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申请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纳税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购车单位(人]对所购机动车类型、厂牌型号、单价、金额等内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以及购车单位(人]的组织机构或身份证明等。
  三、对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规定征收税款,具体要求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22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一栏的代码应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代码一致,统一使用CTAIS版本“金税三期”规定的9位数代码。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印制、配售、保管由征管部门负责;开票软件的安装、培训及技术咨询由信息中心负责。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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