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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府发电[2006]8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9-11
实施时间: 2006-9-1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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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
  (二)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
  (三)每月510元(每日24.38元);
  (四)每月580元(每日27.72元)。
  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4.40元;
  (二)每小时4.90元;
  (三)每小时5.60元;
  (四)每小时6.40元。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应从中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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