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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国税发[2003]6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2
实施时间: 2003-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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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适应中石油集团公司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2]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系统的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税款缴纳方式实行先预征后结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1、预征环节: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所属的市、县公司(含经营部)及加油站(以下简称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所属单位。见附件四略)按当月取得的销售收入(不含系统内调拨)依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税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结算环节: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作为全系统税款的结算中心,按月汇总全系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扣除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所属单位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作为结算税额,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新城分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预征率及税额计算
  1、预征率: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所属单位的增值税预征率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确定。预征率现暂定为1%。
  2、预征税额的计算: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所属单位的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预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当月应税销售额×预征率
  3、结算税额的计算: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应按月对全系统的应缴增值税额进行结算,其结算公式为:结算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当月预征税额
  4、结算税额的清算与分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新城分局应对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系统当年增值税结算税额在次年1月底前进行清算和分配,具体方法是:
  (1)当年应分配的增值税结算税额=当年销项税额总额-当年进项税额总额-当年预征税额总额
  (2)应向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分配缴纳的增值税额为:9,686,275(注:2002年度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机关应缴增值税额)×[当年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系统对外销售收入总额÷4,591,694,618(注:2002年度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系统对外销售收入总额)]
  (3)应向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各市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分配缴纳的增值税额为:(当年应分配的增值税结算总额-向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分配缴纳的增值税额)×(当年各市分公司系统对外销售收入总额÷当年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系统对外销售收入总额)
  三、有关报表资料的审核与报送
  1、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所属单位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预征税款的同时,应填写《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预征环节专用申报表》(见附件一略)。税款入库后,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所属单位应将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专用缴款书在每月20日前上报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按月汇总后,作为扣减当月预征税款的依据。
  2、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所属单位应按月将其当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后填写《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统计表》(见附件二略),于次月1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于20日前报送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作为其结算增值税税额的依据。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所属单位报送的《中油股份陕西分公司系统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统计表》必须进行认真审核。
  四、税收管理
  1、实行先预征后结算的征收管理办法后,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系统的税收日常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领购及金税工程中涉及的认证、报税等项工作仍维持现行格局不变,即由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2、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系统内调拨成品油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内部调拨结算单》,该调拨结算单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对外销售货物及劳务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
  3、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实行先预征后结算的管理办法前,各所属单位应对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留抵数额及应缴增值税的欠税数额进行认真的清理、确认,并填写《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系统2003年1至3月份增值税清算表》(见附件三略),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上报中油股份陕西销售分公司纳入全系统增值税清算。
  4、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加强税收征管,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5、本规定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按规定对已征增值税款进行结算,不得寅吃卯粮。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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