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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国税发[2002]277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7
实施时间: 2002-1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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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为了规范我省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实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由各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其审核确认程序为:
  (一)省级成员企业如需向地市级成员企业分解呆帐准备金指标的,省级成员企业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呆帐准备金分解指标资料和向地市级成员企业分解呆帐准备金指标资料报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地市级成员企业如需向区(县)级成员企业分解呆帐准备金指标的,地市级成员企业应提供省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呆帐准备金分解指标资料和向区(县)级成负企业分解呆帐准备金指标资料报市国家税务局确认。
  (二)各成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成员企业提供的有关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呆帐准备金分解指标资料对其申报的呆帐损失审核确认后扣除。
  二、不实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其成员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由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确认后扣除。
  三、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审批程序、权限和具体要求,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分别暂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0]48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0]275号)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权限的通知》(陕国税函[2002]2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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