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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陕西通信实业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国税函[2001]352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1-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2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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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6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陕西通信实业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陕西通信实业公司及所属11家全资支、分公司(名单略)2002年度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陕西通信实业公司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鉴于陕西通信实业公司及其所属11家全资支、分公司(名单略)汇总后预计仍为亏损的实际情况,上述11家支、分公司2002年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三、陕西通信实业公司及所属11家全资支、分公司,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陕西通信实业公司及所属11家全资支、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督;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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