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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国税发[2000]17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7
实施时间: 2000-7-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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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现对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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