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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经[2007]5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31
实施时间: 2007-1-3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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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反映。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与职责
  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是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包括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等。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经委。
  四川省经委是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对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加强税收监督管理和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各市州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参照此职能分工做好本辖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以及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必须具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规程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请认定企业向属地市州经委提出书面申请,重新认定的企业须在认定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填报《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一)或《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二),并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报送市州经委。
  申请认定企业应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州初审。市州经委在征求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自规定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初审。申报资料符合认定要求和条件的企业,由市州经委向省经委提出书面申请,连同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资料一并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备审。对不符认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1、资料审查。
  (1)审查企业申报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审查项目是否按照国家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审批或核准;
  (3)审查所用原燃料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范围。原燃料来源证明材料或说明材料;
  (4)审查认定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认定申请表填报内容是否详实可靠;
  (5)审查专业检测机构的专项检验报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审查环境监测部门的环境监测报告是否达标;
  (7)审查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是否齐全;
  市州初审以资料审查为主,如对资料有异议的,应到现场进行核实。市州经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初审意见负责。
  (三)申报受理。市州经委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报资料报送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四)组织认定。省经委组织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自规定之日起45日内完成审查认定工作。审查内容包括:
  1、材料审查
  主要审查市州经委的初审意见和申请认定报告;企业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产品和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环保、节能法律政策规定要求;是否由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检测报告。
  2、现场审查
  (1)查看企业生产台帐,对企业申报资料数据进行核算;
  (2)查看工艺设施是否完善,能否长期适应综合利用的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3)查看综合利用的三废种类和堆场情况;
  (4)考察原燃料运距是否合理,来源是否落实和供应是否充足;
  (5)查看生产许可证、化验室合格证等原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检验纪录。
  (6)查看企业产生三废的处理情况和环保设备运行情况。
  专家组按照规定内容完成审查后,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做出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结论,由专家签字,专家组长签署审查意见。专家组对审查意见负责。
  (五)公告颁证
  省经委对通过专家审查的企业作出认定,在“四川环境与资源网”()进行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经委颁发由国家统一监制的,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鉴章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对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省经委书面通知市州经委说明理由,市州经委转告企业。
  (六)国家备案、审核
  省经委每年初将上一年通过认定的企业名单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属国家发改委审核的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即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和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由省经委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审核的报告,附全套申报资料,由国家发改委进行审核。
  省经委对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的综合利用电厂(机组)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国家发改委下达核准名单,省经委据此向企业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七)办理优惠政策手续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持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减免税事项。
  申请享受其它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持认定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优惠政策手续。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抽查
  各市州经委负责对认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管理。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经委。
  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按不低于认定企业总数30%的比例,不定期地对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使用废渣的种类和掺和比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减免税收落实和使用情况;企业有无弄虚作假和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行为等。对在抽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认定管理办法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二)定期上报统计报表
  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四川省经委关于组织报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情况的通知》(川经环资函〔2005〕518号)的要求,认定企业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定期将本企业的生产运行、检(抽)查情况、原燃料供应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统计报表报所在市州经委。各市州经委汇总后于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向省经委上报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基本情况和统计报表。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认定工作情况〔包括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认定数量、认定发电机组的装机容量等情况〕。
  2、认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特别是大宗资源情况及来源情况(包括资源品种、综合利用量、供应等情况)。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监管情况(包括年检、抽查及处罚情况等)。
  4、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单位)减免税申请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五、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经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料目录及填报要求
  申报材料一式6-8份(其中1份上报,其余供现场审查时使用),采用A4规格,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
  (一)企业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申请。具体内容包括:1、企业申请认定的理由、依据;2、企业概况;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利用资源种类、利用量、利用率,企业产生三废的种类、数量及利用情况等);4、环境治理和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工业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的情况;5、企业享受减免税额及使用情况等内容;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申请表》或《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按要求填报,内容应详实可靠,各级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并盖公章;
  (三)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检验报告。
  1、建材产品需提供四川省省级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检验报告。
  (1)建材生产企业--“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项检验报告;
  (2)林产品(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企业--“四川省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专项检验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需提供四川省省级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专项检测报告。
  (1)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四川省省级专业检测机构的煤矸石热值检测报告和“四川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锅炉热效率检测报告;
  (2)余压余热综合利用电厂--“四川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锅炉热效率检测报告。
  3、其他类企业需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国家法定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检测报告。
  (四)环境监测报告。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工业污染物[烟尘(粉尘)、废水、废渣等]环境监测达标排放报告(自申请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五)《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准入类生产企业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其它相关资料(现场审查会专家要求企业提供的补充资料)
  (七)市州经委(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申请报告(须附市州初审意见和参加初审人员名单)
  (八)省专家组审查意见和专家组名单
  附件下载:
  1、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请表 (略)
  2、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项目)认定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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