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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省集中电子申报纳税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7]3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5
实施时间: 2007-2-5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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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四川国税系统省集中电子申报纳税系统的推行应用工作,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省集中电子申报纳税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二○○七年二月五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省集中电子申报纳税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局集中电子申报纳税系统的推广、应用及管理工作,明确职责,保障系统运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应用省局集中电子申报纳税系统(以下简称省局电子申报系统)目的是以统一的省局电子申报纳税平台为基础,通过引导和宣传,逐步扩大省局电子申报纳税系统在全省纳税人中的使用范围,进一步缓解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提高纳税人数据采集范围和质量。
  第三条 省局电子申报纳税系统目前有金融网点申报和网上申报(含客户端网上申报和WEB申报)两种功能。金融网点申报仅适用于个体双定户,网上申报适用于双定户以外的纳税人。
  第四条 省局电子申报纳税系统网上申报方式的推行以WEB申报为主。对于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大型企业申请使用客户端方式网上申报的,需报经省局信息办审批后方可使用(审批表格式见附表一)。WEB申报方式由省局无偿向纳税人提供,免收软件使用费和维护费。
  第五条 省局电子申报纳税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应遵循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税务机关应做好引导及宣传工作,促进电子申报方式的广泛应用。
  第六条 省局电子申报纳税系统的推广、应用及管理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问题由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日常工作由各级信息办牵头协调处理。
  第七条 各市州局相关部门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并由各市州局信息办统一上报省局信息办备案。各区县局相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八条 全省国税系统依托省局行业网“省局电子申报纳税系统”栏目建立沟通渠道。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省局信息办牵头负责省局电子申报纳税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解决电子申报纳税系统开发、应用和推行中的意见和问题;
  (二)负责收集、整理、研究推行应用中的业务需求,并全程监督开发和应用情况;
  (三)协调电信、金融机构及合作公司等相关外部单位,做好相应监督管理工作,为电子申报纳税人提供良好的应用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 省局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信息中心做好相应技术支持与协调工作,做好省局电子申报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二)征管处负责全省金融网点申报的推行中相关问题的收集了解,并就问题的处理向信息办提出初步意见;
  (三)流转税处负责流转税和车购税纳税人的网上申报部署、推行及相关问题的收集了解,并就问题的处理向信息办提出初步意见;
  (四)所得税处负责所得税纳税人应用的网上申报部署、推行及相关问题的收集了解,并就问题的处理向信息办提出初步意见;
  (五)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网上申报部署、推行及相关问题的收集了解,并就问题的处理向信息办提出初步意见;
  (六)计统处负责税收票证、税款划解业务的规范和确认,牵头负责省局与人民银行间税库银联网及其相关税收票款业务工作的衔接。
  第十一条 市州局信息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市省局电子申报纳税系统的推行办法和步骤;
  (二)负责组织本地区省局电子申报纳税系统的推行工作;
  (三)牵头负责同外部门(电信、金融机构、服务公司)的工作协调;
  (四)负责指导县(区)局省局电子申报纳税系统的应用工作,对不能处理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信息办;
  (五)收集、整理和上报二次业务需求;
  (六)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省局电子申报纳税系统工作。
  第十二条 市州局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信息中心协助处理好本地区推行应用中的技术支持工作;
  (二)征管部门负责金融网点申报方式推行中的相关业务问题的判定和解释;
  (三)流转税部门负责流转税和车购税的网上申报部署、推行工作及相关业务问题的判定和解释;
  (四)所得税部门负责所得税的网上申报方式部署、推行工作及相关业务问题的判定和解释;
  (五)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网上申报方式部署、推行工作及相关业务问题的判定和解释;
  (六)计统部门负责税收票证、税款划解业务的规范和确认,以及与银行等部门相关税收票款业务的衔接。
  各部门在以上分工的基础上,要在市州局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共同部署,避免多头向纳税人推行。
  第十三条 县(区)局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信息中心(或信息中心挂靠部门)负责本地省局电子申报系统操作人员认定(该操作人员原则上应由办税服务厅系统管理人员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担任)、与合作公司、电信和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及其他相关应用技术支持工作。
  (二)税源管理部门(未设管理分局或税务所的为县区局管理部门,下同)负责省局电子申报系统推广的宣传动员、综合征管软件前期处理以及对电子申报纳税人电子申报工作的日常辅导。
  (三)计征部门负责税收票证、税款划解业务的具体操作,以及与银行等部门相关税收票款业务的衔接。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电子申报推广工作流程
  (一)金融网点申报推广工作流程
  1.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并上报省局。
  目前适用于全省范围的金融网点申报方式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行和邮政储蓄,各地在推行网点申报时应在上述2个金融机构中进行选择,并在使用前由市州局信息办汇总通过省局行业网“信息中心”栏目上报省局信息办进行设置。合作金融机构应将开通申请提交到本行省分行机构业务处,由省分行统一进行开通的设置工作。采用银行账户自动扣缴税款方式进行储蓄扣税的地区,纳税人应首先到指定银行开户并签署“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由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金融机构和纳税人各执一联。主管税务机关据此为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税银协议的维护。
  2.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前期设置。
  对确定使用网点申报的纳税人,根据综合征管软件权限分配由主管税务机关操作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申报方式的认定和税银协议的签署。
  (二)网上申报推广工作流程
  1.确定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类型。
  对于确需使用客户端方式的纳税人,应由税源管理部门填写《省局电子申报系统客户端方式申请审批表》,由县(区)局报经市、州级业务部门和信息中心会签后通过省局行业网“信息中心”栏目上报省局。由省局业务部门和信息中心会签同意后方可进行推行工作。对于推行WEB方式网上申报的企业,各地可直接按操作说明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2.与当地电信部门、合作公司及金融机构取得联系,并就推行的具体时间、培训方式等问题进行明确。
  3.网上申报的税银扣款相关工作,各地应比照上述采用银行账号自动扣缴税款的储蓄扣税方式进行。目前暂适用于全省范围网上申报的合作金融机构是工行和农行,待实现税库银联网后可扩展到所有商业银行。
  4.主管税务机关相关操作人员按综合征管软件岗位权限分配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申报方式变更和税银协议的签署(对不采用税银联网扣款的纳税人,不做税银协议的签署)工作,同时在电子申报管理平台完成网上申报纳税人身份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电子申报纳税业务流程
  (一)金融网点申报业务流程
  1、确定有委托代征关系的金融机构向当地国税机关领取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接受纳税人的申报;
  受理申报的金融机构应到当地国税机关领取税收通用完税证,并下发各网点。金融机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在指定时限内到国税机关完成税收通用完税证的缴销和税款的解缴工作。
  2、税务机关对税款进行汇总。
  税务机关在税票缴销完成后需对银行对账单、税票及综合征管软件数据三项进行比对,一致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开具汇总缴款书。出现对账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需省局维护的应按本办法的问题提交流程向省局提交。省局信息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此类问题的处理,并向问题提交单位反馈。问题提交单位在得到省局答复并重新对账成功后方可开具汇总缴款书。
  (二)网上申报业务流程
  1、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在省局电子申报纳税系统中填报当期应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省局电子申报纳税平台在接收到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后,将对提交报表的表内和表间逻辑关系以及综合征管软件接口提供的申报基础数据(如上期留抵、累计欠税、预缴税款等)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及时写入省局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对校验不能通过的,将实时提示纳税人具体的错误原因并要求重新报送。对纳税人发生的申报表错误,若省局电子申报纳税平台尚未写入综合征管软件,可以由纳税人自行撤销,否则纳税人须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进行申报表的更正或撤销。
  3、征收期及征收期后一天,省局电子申报纳税平台对已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签署税银协议的电子申报纳税人,每天定时(目前暂定为17:30)从综合征管软件中取得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并据此向联网银行发起扣款。对扣款成功的将向综合征管软件回写上解信息,对一次扣款不成功的可以在此期间内多次扣款。
  4、税务机关从省局电子申报管理平台下载纳税人四小票分户文件存放到本地共享文件夹用于“一窗式”比对。
  5.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完成“一窗式”比对及IC卡解锁后,对有税款而未做税银联网扣款的纳税人,应在综合征管软件〔申报非缓缴税款开票〕模块中为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对有税款且通过税银联网已经扣款的,应在综合征管软件〔税票重打〕模块为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第四章 数据维护工作规程
  第十六条 电子申报问题提交与反馈工作流程
  (一)县区局信息中心负责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问题填写《四川省国税局省局电子申报问题反馈单》(以下简称问题反馈单,见附表二),并提交市州局信息中心。
  (二)市州局信息中心接收到县区局信息中心提交的《问题反馈单》后,应进行问题判定。若属本级能够解决的,可通过会签承办科室意见的办法,在县区上报的《问题反馈单》上填列指导性解决意见,并予以反馈。否则,通过省局行业网“信息中心”栏目及时提交给省局。对于省局电子申报系统发布的问题解决办法,市州局信息中心应及时通过市局行业网予以公布,并告知问题呈报单位。
  (三)省局信息中心相应岗位人员收到《问题反馈单》后,应认真分析问题,查找问题原因,在“解决方案”栏应清楚描述问题原因、解决办法,尽可能提出合理化建议。如果该问题可通过前台操作予以处理,可直接电话告知处理办法;如果该问题需会商相关处室研究后予以答复,应及时会商并将处理结果通过反馈单形式答复。对于重大问题和不能处理的反馈单,应及时向信息办负责人报告,并通过信息办成员会议研究解决。
  (四)《问题反馈单》填写必须完整、简洁、准确,其中“问题描述”、“市州局意见”、“省局意见”、“解决办法”等栏目应有责任人签名,如果“问题描述”和“解决办法”篇幅过长宜以附件方式为妥。
  (五)省局信息中心专人进行市州局所报问题的整理和汇总工作,并通过省局行业网“信息办”栏目和电子申报受理平台不定时汇总和发布相关问题解答。
  第十七条 电子申报平台数据维护
  (一)对于纳税人申报资料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操作人员可以在接到纳税人更正后的申报表时从综合征管软件前台进行相应的修改(更正、删除)操作,电子申报平台对纳税人上传的涉税资料不得更改,对纳税人需重新申报要求更改电子申报平台申报标志的,由纳税人通过电子申报平台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岗位在电子申报管理平台确认后进行更改。
  (二)对于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提取到的数据,省局信息中心将不做调整,若纳税人在使用电子申报系统时发现此类数据错误,应通过当地办税服务厅进行数据的调整,在综合征管软件数据调整完成后省局电子申报系统重新取得对应的正确数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局电子申报系统热线支持电话号码为4008990000。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省局电子申报系统客户端方式申请审批表
  编号
  提交单位
  提交人
  提交日期
  联系电话
  申请
  原因
  签字: 日期:
  市州局业务部门及信息中心意见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信息中心负责人签字: 日期:
  省局业务部门及信息中心
  意见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信息中心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纳税人明细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联系电话
  申请原因
  主管税务局
  备注
  注:1、编号“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年份+5位序列号,市局发起的第5、6位为”00“
  2、若纳税人较多时可将纳税人明细信息单独以附列资料形式报送。
  附表二:
  四川省国税局省局电子申报问题反馈单
  问题编号
  提交单位
  提交人
  提交日期
  联系电话
  问题类型
  1. 程序错误 □业务理解 □ 软件优化
  问题
  描述
  附列资料: 份
  签字: 日期:
  市州局
  意见
  附列资料: 份
  签字: 日期:
  省局
  意见
  附列资料: 份
  签字: 日期:
  解决
  办法
  附列资料: 份
  签字: 日期:
  备注
  注:1、问题编号”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年份+5位序列号,市局发起的第5、6位为“00”
  2、“解决办法”中应表明是否成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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