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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切实做好防范骗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3]19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5
实施时间: 2003-9-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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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的出口退(免)税专项检查中,发现有严重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问题,为切实加强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严防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发生,现将近期查处骗税案件的特点及防范骗税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近期查处的10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
  1、骗税企业多为2001年以后的新办、改制的生产型企业。法人代表多为沿海等地的外来人员,在当地新办企业,或者以很少的资金买断当地长期停产企业的经营权,生产车间都是租赁的,生产场地面积较小,生产设备简陋,有的企业只有几十台缝纫机,一个月产值却上千万元,主要出口货物为纺织品、服装等高退税率产品。
  2.骗税企业主要利用伪造、虚开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实施骗税。根据已发现的骗税案件的统计,骗税企业取得的伪造、虚开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为1121份,占其进项发票总数1192份的94%。另外在这次检查中还发现了企业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缴款书虚构进项税额的情况。
  3.骗税企业利用制造虚假回函蒙混过关。征税机关对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主要采取邮寄发函的方式,骗税分子利用这个漏洞大肆制造虚假回函。征税机关对7户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邮寄发函协查,收到的纸质回函均为虚假回函,将伪造、虚开的发票说成是“正常业务”。
  4.基层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没有严格把关。从骗税企业主管征税机关的情况看,对企业征税随意性大,普遍存在预征税款和应纳税款延期入库的情况,企业申报销售收入不及时,税负低,纳税申报异常(一年只有两、三个月申报销售及进项抵扣,其他月份零申报),发回函没有登记等等,日常管理松散混乱。对企业的生产规模不作实地调查了解,骗税企业大多是虚假企业或生产能力与出口规模严重不符。退税机关对新办企业出口异常增长,个别企业一批货物就出口到四大洲10多个国家等疑点缺乏防骗的警惕,不进行认真分析调查就办理出口退税审批,工作责任心不强。
  骗税企业一方面可以缴很少的税款,一方面可以及时获取退税,得到大量资金从事新一轮骗税犯罪活动,形成恶性循环。在总局检查组进驻检查地前不法分子就纷纷卷款潜逃,目前已骗税款仅追缴回120万元。
  二、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的要求
  1、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严防骗税长期性、重要性的认识,坚持防打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从新发现的骗税案件表明,少数不法分子总是想方设法利用税务管理的薄弱环节,不断变换手法骗取国家税款。近几年来,我省各种类型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迅猛增加,点多面宽,企业出口方式呈多样化,出口比重明显增大,这些都增加了出口退(免)税管理和防骗工作的难度。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对防范骗税工作绝不能掉以轻心,要针对新情况,不断研究和完善内部管理,逐步建立征税、退税机关有机结合的防范机制,加强干部责任心教育,加大对企业的退税政策宣传辅导力度,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要真正深入企业实地了解掌握生产能力、生产产品与出口规模、出口产品的异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主动做好防骗工作。
  2、各级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2001年以后(含2001年)取得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要在认真统计分析基础上,抽取部分进项凭证进行协查,在协查工作中要注意保密,防止企业知清后采取掉包等手段制造虚假回函。
  3、各级国税机关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尤其是2001年以后新办、改制企业的生产能力(核查其水电气耗用情况、工人工资等)、资产规模、出口增长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分析是否存在生产能力与其出口规模不符的情况,对委托异地企业加工的要加大检查力度,发现疑点的要进行重点检查,以防患于未然。
  4、各地在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管理中,要加强对2001年以后新办、改制的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核查,要加强对出口增长情况和出口业务逻辑的分析,凡经查实有接受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的企业,一律移交稽查局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期间暂停为该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
  5、对2001年以后新办出口退(免)税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各地要对其出口、退税及进项凭证抵扣和协查结果等情况逐户进行统计并将统计表于10月30日前上报省局(退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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