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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1]8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8
实施时间: 2001-5-8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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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石油四川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三川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对所属加油站尚未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时间,认真实施安装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安装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安装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各地除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销售三川公司以外,尚未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加油站,必须按照《四川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实施方案》(川国税发[2000]68号)文件规定,继续认真开展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不得擅自选型或组织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
  三、各级国税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密切配合,督促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销售三川公司所属应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加油站,加紧安装工作,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现场安装规定实施安装,确保安装质量、安全,杜绝隐患。
  四、由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销售三川公司直接组织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安装完毕后必须经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使用的,按《计量法》的规定处理。
  五、加油站改造加油机或安装税控装置后,主管国税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其检查验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通过检测、检定合格的加油机及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实施铅封,并签发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国税机关对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实施税控初始化。对安装的税控装置和改造的加油机经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各地安装工作总结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在2001年11月9日前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经计量检定合格和税控初始化后,如需拆卸,必须报经技术监督部门和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擅自拆卸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全省统一按税控装置显示的数据核实征收税款的时间,省局将另行通知。
  八、对非税控加油机进行改造的单位,应按规定将几种有代表性的改造样机和改造方案送国家防爆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和认可;在计量检定和税控初始化前必须通过整机防爆性能检验,检验工作由负责改造的单位聘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具有防爆检验资格的人员承担;检验合格的,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组织抽查,通过后在每台加油机上张贴防爆检验合格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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