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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认定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3]17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6
实施时间: 2003-8-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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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国税发[2003]1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公安部门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再采取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管理方式,改为进行特种行业登记备案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及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2001]310号]第一条中,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修改为由公安部门进行特种行业登记备案。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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