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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油气西南分公司和中石化新星石油公司西南石油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3]4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3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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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原中石化新星公司西南石油局重组改制为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油气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分公司]及中石化新星石油公司西南石油局[即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为存续公司,以下简称西南石油局]。对西南分公司和西南石油局的税收征收管理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现对具体方法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西南分公司、西南石油局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应分别在所在地进行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等税务管理。
  二、西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生产销售天然气、原油增值税计缴办法
  对西南分公司及其所属油气田企业生产销售天然气、原油[含凝析油、下同]等货物,由西南分公司按月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按照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企业按所分配的应纳税额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缴纳。具体为:
  [一]进项、销项税额的审核:各生产销售天然气、原油的二级核算单位应按月将所取得的进、销项发票进行汇集,同时填写[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表式附后],于次月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审核和签章,上报西南分公司作为其计算上月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的依据。
  [二]税款的申报解缴:西南分公司汇总上月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天然气、原油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出应纳税额,并根据上年度井口产量比例计算出各市州应分配税款,报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章,次月终了后10日内将税款划拨给二级核算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并申报解缴入库。
  [三]资料传递:西南分公司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在次月终了后的15日前将上月的有关税收资料传递各油气田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
  三、西南石油局及其所属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计缴办法
  西南石油局及其所属油气田企业在省内跨市、州提供生产性劳务,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按照现行增值税  有关法规的统一规定计缴增值税;未设立分[子]公司但提供生产性劳务的,采取预征清结算的办法。具体为:
  [一]预征环节:西南石油局及其所属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按应税劳务销售额,依核定的预征率在发生劳务的二级核算单位所在地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预征税款=应税劳务销售额x预征率
  [二]应税劳务预征率为6%。
  [三]结算环节:西南石油局按月汇总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全部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征税款,计算出应补[退]税款,次月终了后1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年度终了后,西南分公司、西南石油局应对当年全部应纳增值税进行清结算,报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按照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的解缴办法补[退]税款,并向各油气田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对地矿部西南石油地质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暂行规定》[川国税发[1996]120号]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一处]报告。
  附件1、《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略]
  2、《中石化新星石油公司西南石油局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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